新华网合肥3月30日电(房子妤)在昨天举行的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再次提请审议,修改稿对驴友擅自探险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驴友擅自探险或将受罚
驴友擅自探险,造成遇险遇难事件频发,对此,修改稿加以规范,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少景区曾发生因旅游者违反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此耗费巨资开展救援行动。为避免助长此类行为的发生,浪费公共资源,修改稿新增一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者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组织登山、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旅游事故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景区应及时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景区作为游客的主要聚集地,应当尽到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游客安全。修改稿将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和景区疏导游客的义务单列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景区接到风暴、雨雪等恶劣气候预报时,应当及时公告,对进入景区的游客及时疏导,保障其安全。
经营风险旅游项目需投保责任险
当参加漂流、探险、高空、高速等高风险项目时,游客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修改稿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投保责任保险。
对运营的观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客设施等特种设备,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甩团、甩客行为最高返款三十万元
条例对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以外,还将被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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