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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被“套路”——消费者如何向“霸王条款”说“不”?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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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7 09:44:42

  新华社昆明3月17日电 题:拒绝被“套路”——消费者如何向“霸王条款”说“不”?

  新华社记者林碧锋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没收预付款、“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市场监管部门日前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购房买车、旅游出行时应警惕各类“霸王条款”,拒绝被“套路”,及时依法维权,向“霸王条款”说“不”。

  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何为“霸王条款”?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主任科员赵月秀介绍,“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以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旨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

  赵月秀说,经营者往往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多以个人形式面对商家,或存在弱势心理,或缺乏相关合同法律知识,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自认倒霉。”

  “预付式消费中常见‘霸王条款’,比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赵月秀解释,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消费者同样享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否则就是不公平格式条款。”

  另一种常见的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是“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赵月秀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营者无权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购房买车要当心

  “买房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对此,赵月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消费者拥有解除合同和请求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买房时还会遇到“售房图纸、宣传资料、广告等仅供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对此,赵月秀解释,有关规定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其所做说明和允诺对确定价格、签订合同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否则销售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购买汽车时,此类“霸王条款”颇为常见: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出售。卖方逾期交付车辆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没收预付款’混淆了预付款与定金两个法律概念。”赵月秀指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或出现违约事由时,应当返还预付款,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卖方逾期交车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跟团旅行多留意

  近年来,不少人选择跟团旅行。一些旅行社常设有“因交通延误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条款。赵月秀特别指出,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情况,旅行社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针对此类条款,赵月秀说,消费者享有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若尚未购票应不再购买,已购票的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消费者。

  还有一类旅行类“霸王条款”是“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赵月秀表示,该条款加重了旅游者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合法权益遭受上述各类“霸王条款”侵害,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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