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11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指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在资金使用方面,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指引》明确了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的具体情形和调整原则。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指引》还明确,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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