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电梯:如何看待“否决权”
17日,北京卫视《向前一步》节目讲了这么一件事儿:某小区大部分住户都是出门手不离拐杖的年迈老人,得益于老旧小区整治方案,现在能加装电梯,然而,却因为一楼住户柳先生不同意,迟迟无法施行,于是上节目调解。柳先生给出的各种理由都被“解决”之后,才吐露出其反对加装电梯的真相:原来是因为老伴在二十年前患重病,多亏自己悉心照料才得以好转,柳先生担心加装电梯的工程噪音会影响老伴病情,所以坚决不同意。于是就有媒体截了这段视频,并配上了“为你对抗全世界”的标题,还呼吁网友“这个七夕,为这份相濡以沫的爱情点赞”(8月18日观察者网)。
这种“为你对抗全世界”的爱情该不该点赞,网友产生了争议。不过,发生争议的还有第二个问题:老楼加装电梯到底是不是人人具有“否决权”?该不该“一户当关,万户莫开”?
对此,从现在各地的规定看,有点五花八门的味道。有些地方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赋予楼栋的任何业主都有“否决权”,只要有一个业主坚决反对,其余所有业主的愿望就会“泡汤”,出现“100-1=0”的局面。
法律的规定也并不是很明确。一种说法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加装电梯就应该100%业主同意,依据是,物权归个人所有,不允许使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则,从而确保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在旧楼加装电梯这类事项上,个人的物权不能因为大多数人同意而被侵犯。但也有人不赞同这种说法,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达到两个“三分之二”就行,即同意加装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我觉得上述两种观点可以在物权法的原则上实行统一。一方面,不能让“一票”否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坚持《物业管理条例》“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只要达到这个要求,加装电梯就应该被批准;另一方面,大多数人也无权否决“一票”的物权,也要切实维护那些不赞同加装电梯的业主的物权完整性。
但维护反对者的物权,却不一定是取消加装电梯,而是采取其他措施。因为这里并不会影响所有权这个基本事实,只是可能造成物权损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一,“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对于影响的物权的因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例如设法解决影响采光、噪音等问题;第二,“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采取措施后依然无法完全解决的矛盾,进行多种形式的补偿,而解决矛盾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以上当然是笔者的观点。针对目前各地不同的规定,国家住建部门应该出台统一的规定指导老楼加装电梯,而基本的原则还是要坚持《物业管理条例》“两个三分之二”的原则,同时多渠道维护不赞同者的物权。
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