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10月22日电 针对台方指香港有权处理嫌疑人陈同佳在台湾杀人一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2日发布公开声明表示,台湾断然拒绝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有违法治精神。
就台方指“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表示,经审慎考虑警方对案件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同佳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法律依据就其他罪行在香港法院向他提出刑事检控。
律政司表示,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香港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有当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香港才会有司法管辖权。
律政司指出,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作出,并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定罪的情况下,律政司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绝对不会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
律政司表示,如果陈同佳在香港被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律政司表示,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特区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特区政府各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律政司强调,把违法的人绳之以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