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约车遇事故理赔担责有说法
春节临近,走亲访友、购物、聚会纷至沓来,人们的出行次数随之增多,而使用手机APP约车已经成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之一,其中大部分服务集中在网约车和代驾,可一旦乘坐的叫车平台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能否正常理赔?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责任又如何承担?对于这些法律问题,海淀法院法官为大家进行了一一解读。
常见案例
乘客开门致人受伤 平台乘客一起担责
颜某乘坐廖某驾驶的网约车在海淀区毛纺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因前方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同向的骑车人秦某经过廖某车辆右侧时,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乘车人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廖某认可其所驾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该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廖某在某APP出行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开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发时,其接受APP出行平台的指派将颜某运送至指定地点。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某系该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事发时系履行平台指派的客运任务,事发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却未将该情况通知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及平台的观点,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出行平台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是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提示,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颜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游晓飞法官表示,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颜某作为车辆乘客也存在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廖某是在接受网约车出行平台指派,属履行出行平台与颜某的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常见案例
代驾司机将人撞伤 保险平台共同担责
黄某在晚餐喝酒后,通过某APP平台叫了代驾,随后王某作为平台代驾司机与黄某取得联系,车辆行至大兴区旧宫路附近时,代驾司机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车辆与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
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黄某、交强险保险公司、APP平台、平台代驾业务的具体运营公司、与代驾司机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六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王某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黄某辩称,其是通过平台叫的代驾,支付了相应费用,代驾司机提供了代驾服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
信息公司认为,自己只是软件的开发设计者和所有人,每种业务线都有独立的公司负责运营,代驾业务是由代驾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辩称,平台上注册的司机都是有工牌的,公司对每一单代驾业务都上有代驾责任险,但王某不是平台上的注册司机,注册司机实际上是王某的兄弟,应该由王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同样认为,王某不是公司的签约司机,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平台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可视为其内部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问题,同样属平台内部管理问题,平台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抗辩。
■法官说法
游晓飞解释称,本案中,平台是应用程序的开发设计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信息,整合供需信息。由此可见,平台的地位不仅是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构建者,同时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平台既是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营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按照内部约定去追究各关联公司的相应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法官答疑
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类似问题如何处理?
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及代驾业务方面,且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从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诉求金额达到38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通过研究,此类案件均大都面临着一些相同的问题,对此游晓飞也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Q 平台与注册司机间是何种关系?
A 平台与注册司机间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首先现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等多层次复杂因素,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注册司机根据平台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Q 平台如何责任承担?
A 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实际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Q 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理赔?
A 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理赔,应依法审查相应免责条款效力,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
Q 平台如采取外包经营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A 不少案件中,平台均采取了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出行是以平台名义进行的,平台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等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出行业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是基于市民对某个平台的信任,所以平台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Q 线上线下司机不一致谁来担责?
A 网约车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平台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一致性,故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审核、培训义务,以确保运营安全,杜绝线上、线下驾驶员或车辆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平台与注册司机及实际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属于其内部追偿问题,不影响平台对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