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7日7时24分左右,在江西省宜春丰城市荷湖乡,一在建的高压电塔突然倒塌,事故造成4死1伤。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日前,宜春市人民政府对这次事故结案进行批复,20余人被追责。
当天,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分包单位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鹰潭-抚州-罗坊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紧线作业时,181#塔发生倒塔,塔上5名施工员工随塔跌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是一起因分包单位施工班组长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对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52万元的罚款、对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20余人被追责
1.李隆平,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未执行施工方案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忽视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就指挥作业人员登塔放线紧线,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蒋林志,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抚罗I回旧塔#181—#151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擅自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符登华、陈遵红、张林生、巫尔阿八、刘洪全作为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班成员,没有拒绝现场违章指挥,没有检查塔根地脚螺栓螺帽是否紧固,拉线是否符合要求,就登塔放线紧线,属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考虑到刘洪全重伤,其余四人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4.陈德勇,男,分包单位四川强光工程公司181#组塔班组负责人,完成181#塔组立后,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为事故埋下隐患,对本次事故负一定直接责任,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0.8万元的罚款。
5.蒋继荣,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负责人,对工程疏于管理,以委代管,日常管理交给其弟蒋林志,对工程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细、不实,安全教育不够,对工程转序自验收走过场,对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监督执行不力,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形成许多管理漏洞,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万元的罚款。
6.樊从侯,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徐明龙,男,48岁,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施工副队长,171#、180#、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默认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8.刘开岩,男,48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送电工,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踪分包队伍整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9.童捷,男,33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员。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0.刘建明,男,37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总工。其为该施工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者,对方案的现场执行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1.段勇昌,男,39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质检员。其对日常施工转序质量检查验收抓的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遗失的问题,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2.王济深,男,54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材料员。其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对螺帽遗失考核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螺帽遗失的问题,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3.刘晓雷,男,45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4.张凯,男,33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等工作检查管理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5万元罚款。
15.熊贵全,男,51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6.南禾根,男,42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施工管理部主任。其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跟踪整改、转序质量抽查、分包队伍的日常安全教育与考核,抓得不实、做得不细、考核不严,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7.余连华,男,55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安质部主任。其对日常反违章工作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8.胡国飞,男,44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其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严,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19.徐武华,男,40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现场监理员。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20.胡来国,男,56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21.连拥军,男,45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总监。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8万元罚款。
22.石宏伟,男,54岁,中共党员,现任监理单位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抓得不严,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23.龚文凯,男,41岁,中共党员。业主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经理,对施工单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24.王玥,男,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对线路施工现场中铁塔塔基是否牢固、拉线是否牢靠的技术指标监督执行不够,由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5.左云,男,中共党员,业主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副经理兼安全专职,对施工单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由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