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热点、维护公平正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2020-06-30  A+ A-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罗沙、熊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9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与会人员围绕惩治“冒名顶替上学”、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等话题展开热议。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践踏道德底线,侵犯当事人权益,侵害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刘季幸委员提出,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规定为犯罪。

  张业遂委员也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写入刑法。他表示,这种行为盗窃的不仅是一纸录取通知书,还是寒窗苦读的努力和改变人生命运的机遇。为了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惩处。

  于志刚委员建议,在刑法中视情况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以更好打击伪造变造身份证、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淫秽视频等行为。

  对于如何进一步惩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少与会人员认为,应适当提高相关罪名的法定刑,从严惩治这类犯罪。

  邓丽委员建议,完善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的规定,对此类犯罪单独设立罪名,提高起刑点和最高刑期。同时完善从重情节的规定,列举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不少与会人员也建议修改法律,更好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高友东委员提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建议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犯罪结果、认识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对未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惩治和矫治手段。”汪鸿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章,在从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强化完善司法训诫、专门教育、收容收养、社区矫正等。

  草案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对涉及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的有关规定作出完善。

  “驾驶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予以明确。”杜黎明委员建议草案对“互殴”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以区别驾驶人员的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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