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专委会出现变化:一个增设、两个改名
在深化政协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与上一届相比,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出现了一些变化。 据新华社报道,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3月16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置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十个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任命名单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与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九个专门委员会相比,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增设了一个委员会,即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另外,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的“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分别更名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五年前,2013年3月13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称,“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到了深化政协机构改革的相关内容:“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