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的19个条款,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1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在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方面,通过修改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相关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初审,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批,以减轻管理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通过修改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可以申请免除担保的主体确定为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的作用,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规定了备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删除了相关事项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引入备案的监管措施。二是规定了信用监管措施。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三是修改了相关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5部行政法规。这5部行政法规有的是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有的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已有新的更具体的规定;有的是调整的对象已消失;有的被现行有效的法律替代;有的实践中已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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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