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们注意啦!过年这几个“不”要做到!

2019-01-31  A+ A-
  2019年春节临近,“四风”问题进入易发多发期。作为党员干部,在融入团圆氛围、感受浓浓年味的同时,务必要把好“廉关”,勿踩纪律“红线”,做到下面几个“不”!

  这些“福利”可不能乱发!

  发放津补贴,切记莫违规。众多案例一再表明,在违规发放津补贴方面,再多自欺欺人的借口和手段,都逃脱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只有遵规守纪,才能确保过个清清爽爽的大年。

  1、 违反有关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都是违纪行为。

  2、 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但有的党员干部竟挪用这些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揩了公家的油,肥了自己的膘。

  3、 津补贴发给谁、如何发,有明确规定,但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却把津补贴当做“送人情”的手段,在小圈子里“送温暖”。

  4、 以“加班误餐补助”及“委屈奖”“敢问奖”“善说奖”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

  这些“礼”不能收、不能送!

  从中央纪委每月通报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数据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一直排名靠前,节假日期间尤其明显。把握礼尚往来与违规送礼的界限,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十分必要。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微信红包”不能抢!

  作为党员干部,有些红包不是你想抢就能抢,你想发就能发的。使用微信红包,这些细节要注意:

  1、 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电子红包别收:一般来说,抢红包需要根据当地正常经济水平、个人经济能力而定。收受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电子红包,同样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面值小,数量多的红包需小心:微信红包一次最多能发200元,因其数额小,领导干部很容易失去警惕,但积少成多也容易出事。党员干部要警惕抢红包的金额和次数,一旦红包金额累积到一定数量,就要小心了。

  3、微信专包要慎抢:如果有人发一对一的专包,就要小心了!党员干部要看发红包的人是否与自己存在职务上的关系,如果有,最好避嫌不要点击抢红包。微信群内还有人会发“XX专包”,这时候也要注意了,要在金额、发包人等各方面反复思量。

  4、不要用微信红包参与赌博:微信红包中的拼手气红包是人们生活中经常玩的一种游戏,然而少数“有心人”利用微信群虚拟赌场,通过让他人抢红包的方式牟利,这涉嫌赌博,党员干部不要参与。

  5、告诫家人,留意微信红包:现在很多隐形贿赂不会直接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而是会针对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因此,党员领导干部需加强警惕,告诫自己的家人,要留心自己抢到红包的金额、次数及红包发放人,一旦有异常要拒收。

  这些饭千万不能吃!

  党员干部注意,风清气正过节,这些饭千万不能吃:

  1、“工作餐”要小心:有的单位在内部食堂以“工作餐”名义举行公务接待。党员干部务必远离违规公务吃请。

  2、警惕婚丧喜庆敛财换花样:有的干部只让管理对象随礼,但不参加宴请。

  3、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4、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6、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7、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文/卢俊宇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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