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问题230多件

2017-04-06  A+ A-
2016年,全国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问题230多件

司法鉴定,规范才有公信力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很快,据统计,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872家、司法鉴定人54198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3万余件,是2005年的8倍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扰。

  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文件鉴伪还原签名、印章的真假,不给造假者提供可乘之机;法医病理学鉴定,确定医疗纠纷责任;DNA鉴定完成复杂情况下的认亲……司法鉴定意见影响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诉讼的胜败,关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

  但在司法鉴定领域中,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比如违反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操作规范、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活动,组织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015年11月,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被江西省司法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原因就是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网站发布相关资质证书的虚假宣传图片。今年2月,司法部通报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情况:该中心超出登记业务范围,并组织不具有法医病理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违法从事法医病理鉴定;超出山西省统一收费标准收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费……

  仅2016年,全国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问题230多件,注销132家鉴定机构,因资质不符合要求、相关考试不合格等原因注销上千鉴定人,有力规范了执业秩序,提升了行业整体的能力水平,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门槛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存在资质管理、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司法机关在委托司法鉴定时,难以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进行判断,也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湖南律师秦希燕举例介绍,某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刑事案件时,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却委托一家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而房地产价值评估所依据的原则、标准明显与价格认定不同,鉴定结果自然会影响司法机关案件办理。

  有些鉴定事项缺乏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也是引起当事人不满的一个因素。记者了解到,目前当事人投诉较多、意见较大的鉴定事项,通常是那些难以依靠仪器设备检测得出结果、主要依靠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鉴别判断的鉴定事项,例如笔迹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实践中,这些鉴定事项因理论、方法较多,往往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技术规范,容易引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不满。

  逐利,影响鉴定公正

  重复鉴定、矛盾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文检专家刘建伟分析,大部分鉴定机构自负盈亏,有些逐利性强,为争取更多鉴定委托而放宽标准、放松把关,影响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公司起诉李某应按合同解除劳务合同,但李某辩称合同并非本人签字。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结果是‘并非李某签字’;二审时,由我们鉴定,结果却相反。这是由于第一次鉴定时,使用的样本是当事人李某在法庭上书写的,不是其真实的书写习惯,从而导致重新鉴定。” 刘建伟介绍,这是由于鉴定机构为了案源,对法官提取样本的简单处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纵容”。

  “近几年,亲子鉴定业务量快速增加,一些鉴定机构为多做亲子鉴定业务,跨地区乱设接案点、采样点,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邓甲明说,“案源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加上税务部门按企业对鉴定机构征税,负担相对重一些,在市场化自由竞争的环境下,客观上也容易导致逐利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2016年对亲子鉴定业务等进行了专项整治,有力规范了鉴定秩序”。

  随着社会发展,鉴定仪器和设备的更新速度加快,原有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逐渐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诉讼活动对鉴定工作的要求,加上机构准入条件中对鉴定人的人数要求不高,资金、住所等要求偏低,导致一大批规模偏小、技术条件一般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产生。“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发展规划,某些类型的鉴定机构数量偏多,而某些诉讼急需事项的鉴定机构却偏少,地区分布也不均衡,机构小、散、乱的局面无法得到根本改观,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鉴定人准入方面,法定准入条件中对相关专业的认定标准不是十分明确,对鉴定人的专业要求仅限于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者从业经历,导致鉴定人队伍良莠不齐。“为了保证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就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就是说应当是其所从事鉴定业务领域的专家”。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说:“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都得准入,导致有些鉴定人专业不对口、技术能力一般、责任心差等,影响了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管理应精细化

  2015年,国家将司法鉴定收费的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一些地方没有按时出台新标准。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要严格规范,统一执行,研究规范设置收费标准“下浮浮动幅度”,避免鉴定机构之间的压价恶性竞争;尚未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地方,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这是对“天价鉴定费”话题的一个政策回应。今年2月,四川一名律师的微博引发关注:“成都中院的一案子需要鉴定,共鉴定一个指纹,两枚印章,一个签名,竟然要价17万元,鉴定费快赶上诉讼费啦!”17万余元鉴定费受到关注,一个争议点就在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四川还未出台地方标准,法律衔接出现空当。“这个案件是3000万标的额,涉及3个项目,每个项目单独算5.7万并不算多,但一个案件的3个项目是否都按5.7万算,并没有明确规定。”刘建伟说。

  “当前,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还有些粗放。” 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郭兆明表示,司法行政管理要更为精细化,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通过一系列举措促进司法鉴定的公正。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司法鉴定准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着力采取措施:一是严格把关,加强审核登记工作中专家评审的作用,对于不具备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等情况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业关联度不强、专业技能不过关或者被撤销登记等人员,一律不予登记;二是细化准入标准,尽快修订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制定出台司法鉴定人相关专业和相关工作认定标准,为审核登记工作提供明确依据和参考;三是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目前,按照中央要求,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像社会关注的准入、质量管理、收费制度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属性等有关问题,将会在改革中逐步加以解决。他说,“司法部将继续抓好司法鉴定管理和质量建设,大力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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