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不配合巡察被免职 不“露面”还擅自外出考察

2018-09-24  A+ A-

  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到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走访了解有关情况。

  原标题:巡察为何被中断?

  明知巡察组进驻,他却迟迟不“露面”,还擅自外出考察;巡察纪律规定单位所有人员应在岗待命,他却批准重点岗位人员休假……今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樊安被免职,他也成为该市因不配合、不支持巡察工作被免职的第一人。

  被巡察期间“躲猫猫”

  3月14日,十三届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巡察市司法局工作动员会召开,樊安作为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当时,我们宣读了巡察期间有关工作纪律,要求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带头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组长詹立明介绍,会上还特别强调巡察期间全体干部必须在岗配合巡察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会场里的樊安坐立不安,将注意力聚焦在会上公布的巡察方案和重点上。“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干部选拔任用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看着这些巡察内容,他心跳加速、冷汗直冒,因为他知道,巡察利剑正中了他的“命门要害”。

  回到单位后,樊安并没有传达此次动员会精神和纪律要求,也不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而是动起如何应对巡察、规避问题的“歪脑筋”。

  “巡察组将于4月2日至10日进驻你单位开展巡察,请做好准备。”3月底,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工作人员就明确告知了进驻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具体时间。然而,让巡察组始料未及的是,他们进驻后,单位一把手樊安却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

  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副组长沈泽林介绍:“4月2日巡察组正式进驻,樊安未露面;清明小长假后的4月8日,他仍未现身。”

  不仅如此,“隐身”的樊安还在未向市司法局和长沙市委第五巡察组报告的情况下,于4月9日擅自外出去省内某市强制戒毒所考察。

  巡察期间,樊安始终未与巡察组接触,他时开时关的手机,成为了巡察组唯一能与他沟通的工具。

  欲盖弥彰的休假请假

  “所长,我想申请休假,但是我又要负责巡察联络。”4月3日,巡察进驻的第二天,负责巡察联络协调的办公室主任肖某向樊安递上休假申请。

  “没问题,去休吧,我签字。”樊安大笔一挥,违规批准了肖某的假。

  樊安心里很清楚,巡察动员会上明确提出被巡察单位人员巡察期间应在岗待命,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但同时他更明白,肖某作为办公室主任,掌握着一些“核心”问题,他的请假,意味着巡察组与问题线索间缺少了“关联”,没有了“证据链”,一些问题也就无法证实。

  除此之外,樊安还违规批准了另一名重点岗位人员的休假申请,休假时间也正好处于巡察组进驻巡察期间。他还擅自修改了已经审定的接受巡察工作方案,将原定的巡察联络员肖某改成陈某。樊安认为,只要自己不出事,这些违规违纪都“不是事儿”。

  当巡察组欲与肖某联络巡察工作、调阅相关资料时,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递给巡察组的却是肖某的请假条。

  “巡察组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是典型的不讲政治、不讲规矩的行为。”詹立明坦言,樊安的种种反常表现让人感觉他“心中有鬼”,欲盖弥彰。

  “巡察期间,樊安本人不露面,重要岗位人员又不在岗,导致对接不顺畅,我们无法顺利开展谈话,无法及时获取所需财务资料,巡察工作严重受阻,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沈泽林对此记忆犹新,4月9日,因巡察难以深入推进,巡察组只得暂时撤出了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

  “不配合”终究被查

  “自觉接受巡察监督是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长沙市纪委监委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启动对樊安不支持、不配合巡察工作问题的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樊安不支持、不配合巡察工作问题情况属实,同时也充分暴露出他对待巡察工作政治站位不高、思想极不重视、目无纪律。”负责办理此案的长沙市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干部王飞舟介绍说。

  樊安被调查的同时,长沙市司法局严厉批评了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其他负责人,并责成全力配合巡察。随后,巡察组再次进驻了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个别谈话、查阅相关账目,樊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一一浮出水面。

  目前,樊安已受到免职处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了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行为的处分规定,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没有特权可以逃避,绝不能消极对待、排斥监督、逃避监督,置身于巡察监督之外。”长沙市委巡察办主任秦国良表示,今后对不配合巡察、干扰巡察、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等行为,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本报记者 邹太平 通讯员 甘艳 陈泉)

  ◎新《条例》红线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