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2002年4月1日)第八条第一款:具备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由请申人亲自撰写的申请书
(二)《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登记表》
(三)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履历声明》
(四)《中外文译本相符证/声明》 (如履历声明内含外文附件)
(五)香港律师会出具的《专业操守证明书》正本
(六)其他与申请相关的数据材料
三、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委托公证人登记表》。于截止日期前将备妥的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报司法部。
(二)初审
初部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所填写的资料是否完好无误,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培训及考试资料详情。
(三)培训
由司法部集中组织进行内地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四)考核
由司法部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
(五)发证
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