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免去忻晓昀等三十四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2016-06-13  A+ A-
  上海、江苏、浙江、海南、云南、甘肃、新疆省(区、市)司法厅(局):

  《关于提请对公证员免职的请示》(沪司〔2015〕198号、270号)、《关于报请免除王雪萍等8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15〕149号)、《关于提请免去郏丹妮等4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16〕5号)、《关于提请免去陈世优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琼司请〔2015〕29号)、《关于报请免去李鹏明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函〔2016〕19号)、《关于免去杜忠萍等十三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甘司发〔2015〕100号)和《关于提请免去田丰等六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5〕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三十四人公证员职务:

  上海市忻晓昀、宋英杰、叶树木;

  江苏省刘红梅、王雷、叶阿兴、李金度、买庆海、薛玲;

  浙江省郏丹妮、黄挺、张明安、钱晶;

  海南省陈世优;

  云南省李鹏明;

  甘肃省杜忠萍、吴瑛、何九一、王霞、张彩霞、闫世锋、岳鲜菊、包万生、耿彦海、姜廷斌、武海珍、李海斌、王有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田丰、帕提古·司衣提、李广昊、叶尔江·热木江、马丽娜·霍买、朱尼斯别克·托合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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