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1.28亿元涉嫌职务侵占为何批捕又释放?

2020-08-03  A+ A-
   2020年6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提请滦南县检察院对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批捕。彭某某侵占公司财产1.28亿元涉嫌职务侵占罪,这是河北省公安厅督办、由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认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彭某某利用一切关系网为其开脱,结果唐山市检察院个别领导以“股权价值不明确”为由,用个人意见否定了滦南县检察院检委会集体做出的逮捕决定,不准逮捕彭某某。致使侵占公司1.28亿资财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恢复自由,为彭某某隐匿罪证创造机会,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中际公司有三个股东,吴瑞岐当时控股的江西程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股权占40%,彭某某占56.21%,中建七局占3.79%。2010年5月29日,彭某某代表中际公司与滦南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滦南公司)签订了《滦海公路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与回购合同》,合同约定:中际公司承建滦海公路BT项目总投资15.14亿元,建成后由滦南公司回购,由中际公司出资1亿元在滦南县成立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南滦海公司)。作为滦海BT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主体、项目回购前的产权主体和项目的收益主体。因中际公司设立滦南滦海公司注册资金不足,吴瑞岐找朋友联系到阮某某拆借注册资金9000万元。因这笔款项属于中际公司借用,阮某某要求由彭某某代表中际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以彭某某和我的个人财产、中际公司及其股东路桥公司为这9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还约定偿还借款后股权归中际公司所有,借款专用于滦海公路项目建设。出借人阮某某将借款打入中际公司账户,并要求中际公司将此借款还清前以滦南滦海公司90%股权由宋超群、刘得志代持,中际公司偿还本息后再将二人名下的股权转回中际公司。2010年6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转让方系宋超群、刘得志,受让方系中际公司,彭某某在法定代表人栏目签字并加盖了中际公司印章”。通过中际公司及滦南滦海公司支付阮某某本息的账目票据证实所借阮某某的1.28亿元人民币均由中际公司和滦南滦海公司偿还。
   2013年7月9日,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中际公司及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将宋超群、刘得志代持的中际公司价值1.28亿的90%股权登记到彭某某的名下,彭某某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批复意见,内容:“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公安部经侦局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综上所述,彭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额特别巨大,应根据刑法271条追究职务侵占罪。但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以权干预下,案件居然以“股权价值不明确”为由不批捕。致使重大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逍遥法外,滦南县公安局经过两年的侦查结果付之东流。对这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在当地反映强烈,给当地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受害人强烈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依法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处理结果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通讯员 武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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