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成微商,给权力寻租创造了便利条件

2017-04-01  A+ A-
光明网刊文:教师成微商,给权力寻租创造了便利条件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发文,禁止全市范围内包括在编及合同制教师在内的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要求下属各学校启动“自查自纠”,同时开通家长举报热线。微商是对传统电商模式的颠覆,它利用社交工具实现商品信息的快速传播,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出售商品。这种以情感为支撑的社交关系更容易产生彼此信任,让人产生购买冲动。但教师在工作之余从事微商,笔者认为多有不妥。
叶圣陶曾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必须要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自己的“言”为学生之师,以“行”为学生之范。但如果课余从事微商职业,不仅选货、进货、宣传费事费时,在社交平台一来一去回答顾客问题,也会占据教师大量时间和精力。即便是碎片化的时间,也很难不影响本职工作。从教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来说,以盈利为指向的微商形象与育人为指责的教师职业形象是违和的。有家长就提出:“我们也有孩子,如果换位思考一下,你孩子的老师整天在刷微信卖东西,你对他的教学工作是不是会有所怀疑呢?”
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关系,讲究一视同仁。但在某些学校,教师和家长经常处于不对等的关系中,一些家长希望教师能够多关注自己孩子的学习,给孩子更多课堂发言、做班干部的机会,于是借各种节日给教师送礼已成为某些学校的“潜规则”。家长购买教师在朋友圈发布或出售的商品,无疑是讨好老师更“合理”且“隐蔽”的方式。以“正需要这个商品”为由,帮衬教师的“生意”,希望老师对自己孩子更照顾些,这样的微商已经不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而给权力寻租创造了便利条件。长此以往,会影响师道尊严,制造不公平。往大里说,这跟官场中“麻将桌上的腐败”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教师不能作微商,但做微商确有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之嫌。
再次,从教师管理制度来说,在编的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相关规定及解释》,虽然淘宝店主和微商作生意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还是做买卖赚钱,属于经营活动。公职人员应该敬而远之,自动隔离。
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生活压力大,社会浮躁是大家都面临的问题。教师对兼职的需求,更多是因为其在待遇方面,缺乏足够的补偿机制。但我们总期冀教育成为一方净土,期冀教师能够稳住脚跟,潜心投入,保持内心的恬静,以静生慧。这就需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能解决好教师的待遇问题,切实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条件,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之中,不用费尽心思自创门路做各种兼职,不再为五斗米折腰。
(原题为《教师成微商,家长是买还是买还是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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