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规定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及中药药品广告

2017-12-04  A+ A-
  新华社石家庄12月4日电(记者李继伟齐雷杰)针对非法行医、违法发布中医药广告等行业乱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条例就行业行为规范规定:一是中医医师执业,中医医师应当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是中医药广告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并明确了中医医疗广告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据了解,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行医、违法发布中医药广告等乱象频现,中医队伍严重不足、中药产业发展不够、中医药文化相对薄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河北省原有条例已无法适应维护法制统一和推动中医药发展的需要。新制定的《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就中医药服务、促进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姜建明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严厉打击中医药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违法中医医疗广告行为监管,确保条例落实到位,为保护中医药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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