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划定气象灾害防御“红线”……昨天,《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法规名称改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北京晨报记者发现,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条例名称由《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更名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两年来,生态环保部与国家气象局就“霾”的预报预警问题已经达成共识,目前气象部门不发布“霾”的预警,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经过慎重、全面考虑,“霾”不列入本条例规定的“气象灾害”范围。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要求和政府职责,强调要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构建预防科学、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为提高气象防灾减灾的及时性、有效性,增强政府决策的准确性,条例提出,将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并明确了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编制、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每五年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在相关领域规划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衔接上,条例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及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
此外,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紧急情况媒体可插播预警信息
条例明确,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系统,由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进行统一发布和传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违反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本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气象灾害保险。
条例规定,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可采取停课错峰上下班应急措施
此外,相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企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社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维护和使用方案,并与本级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公民应急避险的宣传和指导。
开展巨灾情景模拟研究
对发生概率小但后果严重的重大灾害如何进行提前防范?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
同时,还将建立重特大气象灾害专项调查制度。规定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记者 张璐 杨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