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材料不齐,公司没有给陈先生缴纳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陈先生认为中断社保影响了他参与摇号购车的资格,于是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0万元。近日,案件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没有给陈先生缴纳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其就主张的损失没有提供充足证据,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社保断缴起诉公司索赔
陈先生诉称,2013年8月14日,他入职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宝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觉得自己连续缴满五年社保的陈先生申请摇号买车,却得知自己的社保中间断缴了。他了解到,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导致社保缴纳记录中断,这才导致无法买车。
陈先生找到公司要求补缴社保。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
2017年2月,陈先生从星德宝公司离职,后陈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他不能在北京摇号买车赔偿金10万元。
公司:有摇号资格不等于中签
对于陈先生的起诉,星德宝公司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陈先生入职时手续有问题,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才没有缴纳。
对于陈先生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星德宝公司认为这个损失实际并没有发生,具有摇号资格和是否摇号中签是两回事,即便陈先生具有摇号资格,根据北京市小汽车摇号中签的概率,他的诉请损失也未必会发生。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陈先生主张因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其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造成损失。星德宝公司未为陈先生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客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陈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关于陈先生主张的不能在北京摇号购买车辆的损失,陈先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陈先生可通过其他行政途径另行解决。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因社保关系到购房、买车等生活重要事项,公众一定要随时关注社保基金缴纳情况,如出现断缴,一定要及时补缴,避免断缴带来的不便。(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