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9月6日电(记者吴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6日对2016年3月27日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滕飞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滕飞因琐事不满芦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3月28日零时许,滕飞持刀将芦某某杀害后自首。经鉴定,滕飞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滕飞杀害芦某某后,给芦某某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芦某某的亲属也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并进行了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滕飞持刀杀害他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经鉴定其患有抑郁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自首,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滕飞当庭表示不上诉。
川师杀人学生:想死不敢跳楼 杀人让法院判我死刑
芦海清不止一个绰号,脸上永远带着“高原红”,大家喊他“红红”“脸脸”。他喜欢唱歌,从高中的课间表演逗乐,到大学的舞台和琴房,再到与异地女朋友的视频对话,他的歌声没停过。3月27日,同乡室友滕刚(化名)对他砍了50多刀,身体支离破碎,那歌声再也不能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