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过蛛丝马迹发现“印尼行骗”证据
北京二分检公诉人讲述“4·13”跨境电信诈骗系列案台前幕后
“您的快递未查收……”
“您个人信息已泄露,如需报案,请按*键……”
“您涉嫌经济犯罪,需提供财产明细,请按#键转接检察院……”
正是通过“语音包”群发、自动转接等方式,北京、江苏、山东等地的185名居民在2014年至2016年间,被身处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的电信诈骗组织先后诈骗2900余万元。
12月21日,我国首起从境外将台湾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诈骗案,即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4·13”跨境电信诈骗系列案(下称“4·13”案件)一审宣判,张凯闵、林金德、张家祥等8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有期徒刑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本案公诉人之一、北京二分检金融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孙晴详解了这起大要案。
遣返途中摧毁又一窝点
2016年11月2日,“4·13”案件正式移送到北京二分检进行审查。
对“4·13”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最高检公诉厅和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全程指导督办,北京二分检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张朝霞担任第一公诉人,并依托金融检察、网络与电信犯罪检察等专业化办案团队,形成了“4·13”案件公诉组。
检察官发现,这起案件的发案颇具戏剧性。2014年11月29日,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一幢门牌为46号的别墅突发火灾。警察救助时发现,别墅内有大量电话、语音网关、电脑等物品,怀疑这是一个电信诈骗窝点。肯尼亚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该国非法架设电信设备罪,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其中23名中国台湾犯罪嫌疑人(其中1人另案处理)、13名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
2016年4月8日,在对“46号窝点”的张家祥等3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遣返过程中,肯尼亚警方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奇怪举动顺藤摸瓜,破获另一个跨境电信诈骗窝点——“201号窝点”,将张凯闵、林金德等22名中国台湾犯罪嫌疑人、19名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协调,肯尼亚警方将“201号窝点”和“46号窝点”的77名犯罪嫌疑人、物证均交由中国大陆警方,共同遣返回国。2016年4月13日,经公安部指定负责侦查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将77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京,故该案被称之为“4·13”案件。
公诉组两次退回补侦
办案中,“4·13”案件公诉组对证据审查极其严格,不因办案时间紧迫而降低证据标准。
公诉组注重发挥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按照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证据情况作了细致梳理,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公诉组引导侦查机关再次调取关键证据。最终,形成补充侦查卷21册,为案件的审查和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4·13”跨境电信诈骗案卷宗的电子证据十分重要,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而言,难点在于证明电子证据的“无污染性”,即原始的、真实的证据属性。
在甄别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公安人员和检察官在“201窝点”扣押的电脑数据恢复中,发现了一些特殊的“返乡订票记录单”。正是不放过这些蛛丝马迹,让“201窝点”相关诈骗分子的“印尼行骗”犯罪记录进入司法视野。
检察官审查发现,去肯尼亚之前,“201窝点”负责人及其部分成员,曾经在印度尼西亚从事过两次电信诈骗活动。一次是夏天、一次是冬天,在印尼不同的地方从事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
继续查办中,另外11名曾经在印尼参与电信诈骗后返回大陆未参与肯尼亚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锁定。经北京警方发布通缉令,11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缉捕归案。
“印尼行骗”证据发现后,如何确定被害人,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
孙晴说:“我们通过从窝点扣押的通话记录、犯罪组织内部软件聊天记录中发现被害人名字等信息、被害人的转账凭证等证据,确认该被害人与犯罪组织之间的关联性和同一性。”
据此,被诈骗2900余万元的沈某、苑某等185人,被公诉组确认为被害人,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对被害人的准确认定,既是庭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又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多媒体示证有力指控
7月18日至20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4·13”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组充分发挥指控与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庭审前制定了周密的出庭预案,拟定的“三纲一书”多达10万字;先后3次通过庭前会议,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与辩护人就举证方式达成一致。85名被告人中,除自聘律师的,司法机关均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
法庭上,法官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组运用多媒体等形式出示了从肯尼亚诈骗窝点起获电脑中提取、恢复的聊天记录,“话术单”文档,对窝点提取的网络电话单等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物证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充分质证。随后,控辩双方就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集团、部分被告人的责任、量刑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公诉方借助专业化办案团队优势,充分发挥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指出:张凯闵、林金德、张家祥等85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其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且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理应依法严肃惩处。
在最后陈述阶段,各被告人向法官、检察官、被害人表示忏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通过司法程序接受了法制宣传教育,部分被告人表示要积极赔偿。部分台湾被告人表达了对大陆司法机关办案和审判公平公正的感受,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的依法查处,为我们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彰显了国家依法整治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力度和决心。”孙晴说。(本报记者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