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串通谋利,揭秘虚假诉讼新花样

2018-08-13  A+ A-
  原题:揭秘虚假诉讼新花样

   2014年底,《瞭望》新闻周刊曾对“广州史上最大贪贿案”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进行深度报道。被判死缓的该案主角张新华“自己与自己打官司”,通过虚假诉讼、低价评估造成1亿余元国有资产流失。今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支付令,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这是广东检察机关审查、监督虚假诉讼工作的成果之一。2015年至2017年,广东检察机关共审查虚假诉讼案件176件,已查实并向法院提出监督106件。

   多位受访者建议,通过大数据应用加大对虚假诉讼线索的甄别力度,健全公检法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的惩治力度。

   假借款鲸吞上亿国资

   十多年前,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白云公司”)经营不善,多处资产被法院查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新华与高层商议成立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田公司”),目的是转移白云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产,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虚假诉讼。

   2004年到2005年,广田公司分别与白云公司下属的元下田果园场和双燕公司签订假借款协议。债务到期后,广田公司均以对方不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执行和解之后,白云公司所有的36套房产被以物抵债给广田公司,造成1.09亿余元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原白云公司总经理助理、广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章国春2013年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承认,元下田果园场与广田公司关于借款1600万元的协议是“虚假借款协议”,广田公司与白云双燕公司签订的251.846万元借款合同也是“虚假借款合同”。

   章国春还说,与元下田果园场的虚假借款合同用了双燕公司的物业做担保,合同到期后由律师到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物业。“反正借款是假的,主要目的是把双燕公司的物业拿到手,所以元下田公司不还款,通过法院将双燕实业名下的物业为元下田的借款做担保、以物抵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司法文书显示,广田公司和白云双燕公司、元下田果园场的借款均属于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所谓“借款”就是“瞒天过海”。广田公司转入元下田果园场的1600万元借款到账后几天内又返回该公司账户,而广田公司借给白云双燕公司的251.846万元也主要来源于该公司代管的白云公司资金。

   白云农工商腐败案中出现的假合同、假借条并非孤例。《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虚假诉讼主要通过虚构交易、借款等方式实现,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至少三成会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造假手段。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起虚构债务侵吞国有资产案中,涉案人彭某为获取当地农科所的20亩土地,就使用了假合同、假借条、假抵押、假凭证等多种手段。

   “以当事人自治为主的调解程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因此也被虚假诉讼当事人作为常用手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黄小雨介绍说,广东检察机关近三年审查的176宗虚假诉讼案件中,有100件含虚假调解内容,占56.8%,“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宗虚假民间借贷调解案,从立案、调解到参与执行分配仅用了3天时间。”

   警惕虚假诉讼多领域爆发

   民间借贷领域是虚假诉讼高发的“重灾区”。广东省多位受访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民间借贷案件立案的证据要求很低,伪造借据后款项可快速汇入、汇出制造借款假象,极难辨识。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力度,重点围绕借款能力、借款用途、支付方式以及款项去向等细节进行审查。2015年至2017年审查的176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为131件,占比超过七成。

   深圳、河源、梅州等多地检察机关均办理过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些案件行为人主要通过虚构借贷关系、达成“以房抵债”调解协议,最终达到房产过户、规避限购政策及应缴税费的目的。

   例如,为转让一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香港旭某制衣厂董事长袁某青与肖某展虚构了“2007年制衣厂向肖某展借款370万元”的事实,由肖某展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以调解方式结案。执行中,双方又迅速达成和解,房产实现“合法转让”。

   “这是一起典型的规避法律、国家政策的虚假诉讼。”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双方通过虚构借款事实,通过“以房抵债”规避房产转让的法律规定、违法转让房产,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正在审理中。

   “以往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企业破产等领域,近年来一些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呈蔓延扩大之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朱沛东举例说,在机动车辆保险、医疗保险、企业财险等领域,有人虚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捏造或夸大损害事实,通过诉讼骗取判决书或调解书,套取保险金。

   而在自主性、保密性、快捷性较强的仲裁领域,通过虚假仲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例如,广州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王某与案外人虚构房产交易,通过仲裁确定王某需向案外人双倍返还定金,进而再向张某主张财产保全损害,非法获益近70万元。

   朱沛东说,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通过虚构不真实交易,以诉讼形式将债权、交易合法化,最终达成“洗钱”目的。

   表面打官司背后搞同盟

   目前,公检法三家均积极开展虚假诉讼查办工作。法院主要是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及对审判中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惩戒来办理案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作为犯罪进行侦查打击,检察机关则主要通过诉讼监督来促使法院再审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

   广东公检法等部门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发现、移送、侦查、处理等已形成较大共识,对虚假诉讼的理解分歧逐步消除,初步形成打击合力。

   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广东世某公司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就是在公安机关帮助下获取到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查明交易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抗诉。

   在三部门联合打击的高压态势下,虚假诉讼为何仍有发生,未得到根本遏制?

   本刊记者从多位办案人员处了解到,关键原因在于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亲密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利益攸关,容易相互串通、形成攻守同盟,一方对另一方的主张以及证据均会无条件确认。

   特别是在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内,虚假诉讼行为人内外勾结虚构交易、借贷等事实,不仅非法侵占财产,而且往往直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例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金某公司为逃避债务、与鸿某公司虚构货物买卖事实,避开正在审理其股权纠纷的某区法院,拿着旧名称、旧印章参与荔湾区人民法院诉讼,骗取法院判决、抢先申请查封争议股权,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造假手段种类繁多,虚虚实实、避实就虚、虚实并用,增大了案件查办难度。”黄小雨说,虚假诉讼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识破,很多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利益受损者提出异议,才使虚假诉讼暴露,很难及时有效打击。

   监督需主动源头要治理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机关公信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文艾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健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合力。

   受访人士建议,可依托大数据构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平台,通过数据接入自动识别推送线索,增强发现打击虚假诉讼的主动性,同时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源头防范和治理。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去年就出台了《关于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的规定(试行)》,提出经办法官应将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相关信息及时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虚假诉讼失信人如果再到法院诉讼,立案时会被审判系统自动标识,庭审中会有虚假诉讼风险提示。

   “正常的诉讼对抗性应该很强、双方一般要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但虚假诉讼往往就没什么对抗表现,而是快速审结,绝大多数虚假诉讼几天就走完程序,而且结果和诉讼请求高度重合。”黄小雨说,检察机关需要据此加大对虚假诉讼线索的甄别力度,重点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查,特别对那些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诉讼中没有实际对抗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审查,防范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增设“虚假诉讼罪”,但目前实践中适用此罪名的案件数量依然较少。部分民行检察官解释说,这是由于不少虚假诉讼行为在此之前就完成,无法作为刑法打击对象,但今后此类案件数量应会有所上升。

   朱沛东说,将探索建立线索移送及跟进制度,运用法律武器让虚假诉讼参与者付出代价,加强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的惩治力度,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的监督效果,使那些想要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望而却步。(记者詹奕嘉 刊于《瞭望》2018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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