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的决定

2018-09-18  A+ A-
  新华社南昌9月18日电(记者赖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18日发布消息称,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93万余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李锦莲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农民。1998年,李锦莲被怀疑用奶糖毒杀同村的两名儿童。1999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李锦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再审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2018年7月18日,李锦莲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赔偿决定。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