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一审宣判 主犯最高被判刑6年半

2018-12-21  A+ A-
  新华社南京12月21日电(记者刘巍巍)备受关注的“长江口垃圾倾倒案”21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名主犯倪某、周某、张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成某等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员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未正规处置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上述个人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最终导致26船共计20088.89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32.83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48小时45分、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55小时。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府等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涉案垃圾被非法抛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及环境修复等费用,金额以千万元计。

  经鉴定,涉案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参与、实施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从时间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将垃圾抛入长江与太仓市第二水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常熟市人民法院21日一审公开宣判,对主、从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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