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陈菲)检察官并非万事通,办案中会遇到金融、环保等专业性非常强的难题,他们将如何处理?最高检近日出台新规,明确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有专门知识的人’通俗地说就是一种以特殊身份参与办案的专家。”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介绍说,从来源来看,其包括检察技术人员鉴定人员、大学教授、科研骨干、技师等各种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人,运用的是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知识。但是,如果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司法鉴定、出庭作证的,应当按照相关鉴定制度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据悉,以往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事例很多。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曾指派司法会计专家参与了很多省部级以上大要案的查办,协助检察官查账、搜集固定证据,帮助检察官制定审讯策略,询问涉案单位的财会人员,解决大量涉及金融、股权等领域的专门性问题。还派理化专家协助侦监、公诉部门办理了念斌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涉案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帮助检察官了解相关专门性问题。
赵志刚表示,以往此类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以“咨询专家”的身份介入诉讼,相关程序机制较不健全,且通常不对社会公开。规定出台后,这类专家可按法定程序接受指派、聘请参与到办案过程中。
这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在诉讼不同阶段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几种情况,同时也列举了“可以适用”的几类案件。
例如,规定指出,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准备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规定还明确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规定: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
“前者是针对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及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原则规定的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发挥制度作用;后者是针对实践中有大量需求的情形,主要是通过‘可以适用’的参照性表述,鼓励实践中广泛探索和积累经验。”赵志刚说。
“规定的出台将解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程序性、保障性问题,更好地实现科学办案。”赵志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