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争议即无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读“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06-11  A+ A-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题:“无争议即无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读“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新华社记者 罗沙

  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先予仲裁”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将于6月12日施行。批复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该负责人介绍,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概括其模式为,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该负责人说,最高法此次作出的批复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该负责人说,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该负责人表示,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的批复,还明确了认定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

  一类是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调解、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该负责人说,“仲裁庭没有审理合同履行的事实,没有听取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的意思表示,而是按纠纷发生前预设的调解、和解协议内容,径行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而且影响正确、公正裁决。所作裁决或者调解书也不是当事人关于和解内容的真实合意,应当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法明确的另一类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我们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负责人说,“同理,仲裁协议中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权利乃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抗辩权利等法律赋予的基本程序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一般应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

  该负责人还表示,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在人民法院对其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应是一致的,故批复规定,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包括仲裁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注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该负责人说,“我们也特别期望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质量,增强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共同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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