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包括: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这个司法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