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强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条件。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根据规定,最高检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