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永不缺席——聚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8-10-26  A+ A-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题:公平正义永不缺席——聚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华社记者王琦、熊丰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

  通过法律对缺席审判作出制度安排,剑指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为海外追逃提供法律利器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出台,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刑诉法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后来根据各方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作了相应扩大。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

  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被告人缺席的审判,如何确保公平公正?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根据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设计,缺席审判被告人的权利将得到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回顾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过程,对缺席审判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贯穿始终。

  对于缺席审判案件的“门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法院在缺席审判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对此,法律最终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条款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保障。这些规定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也符合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

  让公平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连续4年开展“天网行动”,曝光外逃人员海外藏匿线索,“百名红通人员”截至今年7月底已到案54人……近年来,我国海外追逃追赃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强大震慑,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拥护。

  法学界专家表示,刑诉法的修改,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惩治双重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将一些潜逃到与我国没有开展司法协助国家的嫌疑人纳入法网之中,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威严,让所有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都不能有侥幸的心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说。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犯没有到案而产生的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处置赃款赃物、无法及时补偿被害人损失等问题。一旦刑事缺席审判的判决生效,在法律上就确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

  “确立海外在逃贪腐分子的罪犯身份后,拘捕在逃罪犯、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就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表示。

  专家表示,修改后的刑讼法,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统一,正义既不会缺席也不会迟到,有力捍卫了法治尊严,彰显了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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