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规模与办案数量“匹配”
省高院规范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建设
本报讯(记者 曾晶菁)记者昨(14)日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于近日出台《刑事诉讼涉案物品内部集中管理场所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场所名称、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功能分区和设备配置、选址及规划布局方面做了严格要求,并根据法院的年审理案件数量,“匹配”了场所建设规模。
场所建设覆盖至基层
《意见》要求,应主动适应法院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涉案物品集中管理需求,按照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同,将刑事诉讼涉案物品内部集中管理场所分为集中管理处、管理站和管理点。其中,管理站建成后在满足本级使用需要的同时可提供给有需求的基层使用;管理点建设根据基层法院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实施,涉案物品数量特别少的可暂缓建设。《意见》根据法院的年审理案件数量,“匹配”了场所建设规模。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少的法院,在保证刑事诉讼涉案物品正常管理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面积指标。
贵重物品分区存放
《意见》明确,刑事诉讼涉案物品内部管理场所建设规划应根据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设立特殊贵重物品存放区、普通物品存放区和保管人员办公区。特殊贵重物品存放区应配置保险柜、防磁安全柜、铁皮柜和存放特殊物品所需的其他器材。
考虑到涉案物品的存放安全,《意见》明确不得将场所建设在偏僻和无人看管的地方,保证涉案物品集中管理场所便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