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3月15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重庆一车主购买二手车前获销售商承诺该车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在保养汽车时发现车辆有过大修记录。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该公司返还车主购车款21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3万元,且赔偿车主路桥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杨先生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约定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一辆二手奔驰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杨先生支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后,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杨先生为该车缴纳了2016年度路桥通行年费。 之后,杨先生在给奔驰车做保养时,无意中发现该车曾于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并更换10余处零配件,维修费用6.9万余元。杨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遂将涉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该车辆原系曹女士所有,其于2012年受让该车。曹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曹女士委托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本案涉案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曾于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十余处零配件被更换,该事故发生于曹女士与何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汽车销售公司理应知晓这些事实,但未如实向杨先生告知这一重大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撤销双方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杨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其购车款21万元并3倍赔偿,同时赔偿车辆路桥通行年费。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经营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售的产品具有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属性,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造成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属性产生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