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8月5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近日,重庆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邓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庆市禁渔期。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永川河栏杆滩段用电击方式捕鱼,捕获渔获物24.1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专业机构评估,邓某电捕鱼对永川河成鱼造成的总损失量约为96.60千克,导致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邓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责令邓某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
案件审理中,邓某表示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1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购买鱼苗。江津区人民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认定邓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邓某增殖放流成鱼96.60千克、幼鱼3.08万尾。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多由被告人自愿完成,缺乏科学规划和有力措施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江津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重庆宣判的第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生态修复请求进一步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