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过期俩月还在卖 商场被判赔偿1000元

2017-03-12  A+ A-
原标题:饮料过期俩月还在卖 商场被判赔偿1000元
  3月1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饮料过期商场仍在售 赔钱!

  去年3月16日,市民周某在沈阳一商场花13.5元购买了一瓶雀巢趣满果混合口味的饮料。周某注意到饮料保质期到去年1月8日,已经过期2个月。周某与这家公司协商未果后,将其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商场销售的涉案产品为过期产品,且并未及时对过期食品进行下架等处理措施,还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其销售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周某1000元。商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中医坐诊神经内科看病 退费!

  沈阳市民张某到沈阳一家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检查治疗,被诊断为癫痫,主治医师为杨某。事后,张某发现杨某虽然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其资格证上载明专业为中医学,类别为中医。张某以该医院没有达到广告宣传中承诺的疗效为由请求返还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提供为张某治疗的医师执业信息,侵害了张某的知情权。虽然医院已尽到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但未提供为张某治疗的主治医师杨某的医疗执业证,且医师资格证中记载的专业类别与张某就诊科别不符,该医院也未能对此进行合理说明,对治疗结果的告知不明确,故该医院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合理告知等附随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返还张某部分医疗费。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貂皮大衣材质标注与实际不符 欺诈!

  屈某在沈阳一商场购买了两件貂皮大衣,貂皮大衣附带的合格证上标明“面料:狐狸毛(皮)100%,配色:貂鼠毛100%”。经鉴定,貂衣只有本色狐狸毛皮一种毛皮材质,其成分全部为狐狸毛皮,不具备貂鼠毛的成分。屈某以商场和貂衣经销商深圳某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某商场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销售的貂衣标明配色为貂鼠毛100%,但其成分全部为狐狸毛皮,不具备貂鼠毛的成分,其行为构成欺诈。深圳某公司作为经销商,应与沈阳某商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因配色部分占全部成衣面料约10%,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两件貂衣全部价格10%。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商品的照片等证据,酌定配色部分在貂衣中的比例为10%,并据此作为欺诈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当,因该争议的商品系不可分割物,无法区分各部分的价值,故应当按照整个商品的价值作为欺诈赔偿的计算基数,按三倍予以赔偿。

  案例4 商场进口酒未标“生日” 赔十倍!

  周某在沈阳某商场内花费1596元购买了两瓶进口白葡萄酒。该酒瓶身虽然贴有中文标签,但没有标注灌装日期。周某以该葡萄酒无生产日期,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属不安全食品为由,起诉要求商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该案进口葡萄酒是由生产商预先定量包装好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依法应标注生产日期。沈阳某商场作为专业的销售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明知的,其销售的进口葡萄酒的中文标签中生产日期标示内容的指定位置并没有生产日期,其主张的标注于瓶颈处的生产日期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标识的规定,亦无法进行理解与辨识,无法认定为是生产日期,故其销售的食品系属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商场给予十倍赔偿。该商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沈阳某商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5 特等大米竟然含碎米粒 骗人!

  王某某在沈阳某购物中心购买了4袋蟹田大米,总计金额135.6元。购买后,王某某发现该大米有许多未成熟的米粒和碎米粒,与其外包装注明优质大米颗粒晶莹剔透相悖,更与其外包装注明的特等等级相悖,沈阳某购物中心的销售存在以次充好的质量问题。王某某多次与该购物中心沟通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米外包装注明颗粒晶莹剔透,但经观察可知产品中含有较多未成熟米粒,与其外包装说明不符,故应认定沈阳某购物中心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某购物中心退货,并赔偿王某某500元,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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