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07-09  A+ A-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题: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记者郁琼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指导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看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9日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意见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意义重大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机构活力与控制力,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资本管理更加完善,党的建设更加强化。

  这位负责人说,在当前形势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意见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一系列措施: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意见第一次明确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督促防范风险。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坚持党建工作“四个同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

  协同推进强化落实。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披露。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现财权统一

  这位负责人说,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国家财权统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选择,可有效解决由于管理职责分散造成的国有金融资本整体战略布局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健全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从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预算、通过派出股权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各有关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但是,从法律地位和权责匹配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缺少明确授权,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意见明确提出,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完善授权管理体制。

  意见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意见明确由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厘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责,更好地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协同效应。”这位负责人说,意见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资本穿透管理,主要从国有产权流转方面来进行全流程监管,是在尊重公司治理的前提下进行,与分层授权、分层决策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矛盾,不干预公司自主经营、不改变决策结构。

  这位负责人说,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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