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同行游客肝炎死亡 旅行社有责任吗?

2017-03-24  A+ A-
原标题:跟团游同行游客肝炎死亡 旅行社有责任吗?
参与跟团游时,旅途中因肝炎病发死亡,旅游团里其余游客怕被传染而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果死者报名时向旅行社隐瞒病情,那么旅行社对死者亦不承担责任。

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18人的出境旅游团,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旅游。合同签订后,游客们按约定缴纳了旅游费,旅行社也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了旅行活动。万万没想到,该旅游团在香港旅游期间,一名游客因乙型肝炎病晚期恶化,被送到香港一家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可吓坏了其他17名团员。回程后,该团其余17位游客以“旅行社未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等七项过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每人10万元共计170万元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调查,旅游团中因患乙型肝炎死亡的游客经法医鉴定系肝炎恶化。乙型肝炎通常通过血液等传播,一般性的接触不易传染。经检验,17名原告中并没有游客被传染上乙肝。原告怀疑被传染引起精神恐慌导致精神损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赔偿范围。仅仅因怀疑就要求被告承担巨额的赔偿,显然是缺乏依据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所表示,《旅游法》 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此案中游客在报名时没有如实向旅行社提供个人健康信息,让旅行社承担因患病游客对同行其他游客可能产生传染的责任是不应该的。

游客在跟团游过程中因病死亡,那么旅行社是否要对死者担责?死者家属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旅行者在报名跟团游时向旅行社隐瞒病情,一旦发生事故,旅行社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三种疾病旅游险不赔

记者从沈阳多家旅行社了解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糖尿病这三类疾病的游客,如果参加旅行团,需要由其本人及其家属提前与旅行社签订免责协议。在旅途中因这三类疾病引发的意外病亡,旅行社无责。“我们的一般线路都是不收患有这样疾病的客人的,在预订产品的时候也会询问和告知游客这些信息。如果游客坚持出游,就要签免责协议来规避风险,因为保险不覆盖这类疾病。”国内一家旅游平台的樊经理告诉记者。

沈阳市一家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毛娟表示,患有这三类疾病的人群,签署了免责协议后,发生因这三类疾病引发的意外,责任均需自负。但是,在国内跟团出游时,可购买国内大型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作为保障。而出境游时,则可选一些保额较高的境外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种,以防意外发生。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