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秒杀”100单卖家不认 法院认1单判赔100元

2018-09-22  A+ A-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涉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商家、公众规范网络行为,依法维权。2014~2017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互联网民商事案件45705件,年均增长49.06%。在2017年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案件中,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60.15%,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占37.79%,两类案件构成了广州两级法院涉互联网案件的主体。

  如今网络上“秒杀”盛行,“秒杀”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11年8月3日,纳纳购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音箱促销活动,每个音箱“秒杀”价格为0.01元,界面上显示有限购数量。刘某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1元下单购买100台。但纳纳购公司并未发货,将货款全部退还给刘某。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纳纳购公司赔偿99台音箱损失9900元。

  本案的焦点是“秒杀”网购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认定。法院认为,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并提供下单服务,刘某下单并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由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刘某亦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再考虑到刘某“秒杀”的数量是100台,明显不符合一般人对“秒杀”的理解,也过分超出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最后判决对刘某的损失以按照购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双方合同关系解除,纳纳购公司向刘某支付100元。

  如何确定“海外代购”的卖家?典型案例显示,王某在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好药师”网站购买了标注为“澳洲直邮”的某蜂胶胶囊10瓶。该商品无中文标识和进口食品《检测检疫证书(卫生证书)》,也无药品和保健食品批文,好药师大药房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起诉请求好药师大药房退回货款2580元并予以10倍赔偿25800元,好药师大药房则主张其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双方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好药师网站上虽标注产品为“澳洲直邮”,但此种运输方式对其与王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且好药师大药房并无提供证据证实是王某委托其在境外购物,故判决对王某诉求予以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保险人是否可以向网约代驾司机主张代位求偿权、如何认定“关键词广告”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如何界定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劳动、商事合同关系等方面的典型案例。(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姚澍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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