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质量检验相关条件

2019-07-03  A+ A-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赵文君、宋昕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核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总值、检验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适用于首次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的机构的核准,按本办法获得核准的电梯定期检验机构经采信后方可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办法提出,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对电梯定期检验机构的审批过程,同时核准程序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执行。办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时,应书面告知相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在实施检测前,应当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并及时上传检测检验数据,接受其监督检查;同时,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在注册地之外的省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设置分公司。

  办法进一步对分公司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分公司的变更需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另外,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撤离原核准机关辖区时,应向原核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住所所在地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