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记者 郁琼源、胡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对外宣布,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保险保障基金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但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