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上市企业漠视中小股东 股东大会沦为少数人游戏

2018-05-21  A+ A-
  原标题:部分上市企业漠视中小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存在“一言堂”“走形式”问题

  不少股东大会沦为“少数人游戏”

  作为上市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公众投资者集中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时机。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存在“一言堂”“走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少数人游戏”。如何通过监管、自律和全民监督敦促上市公司开好股东大会?“小散”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这些无疑都是资本市场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从“一言堂”到形式主义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已有明确规定,但《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公司发行新股及可转债、对外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调整注册资本,选举董事、监事,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都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然而记者发现,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过程中仍然问题重重。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漠视、限制甚至阻止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种“一言堂”现象并非个案。

  去年6月,山东某上市公司举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作为证监会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小股东身份参会,并针对公司内控缺陷等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公司管理层拒绝回答质询,并宣称中心的质询“干扰”了会议。

  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流于形式,难以达到让股东了解上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发展的作用。如在审议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议案内容时,有的上市公司认为相关报告已经在网上披露,股东应该已经知晓,会议现场不作任何介绍,在股东不了解情况或者质询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要求股东直接投票对议案进行表决。

  此外,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每名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作出述职报告。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董事、监事、高管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状况,仅由一名独立董事代表作述职报告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今年1月8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接连向步森股份发出关注函。除了质疑股东大会决议蹊跷的投票结果,高管集体缺席也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此外,还存在股东参会比例偏低,中小散户参与意愿不强的现象。以2016年度股东大会为例,统计显示,包括以网络方式参加会议和投票的股东在内,上市公司参会股东数量平均仅为30位。其中,800余家上市公司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人数低于10名。浙江某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甚至出现除大股东外,仅有一位股东现场出席,一位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奇葩现象。

  中小股东行权难

  中小股东缘何行权难?业界分析认为,“一家独大”是导致公众股东难以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因。

  据悉,A股市场起步初期,曾经历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过高、可流通股份偏低的“一股独大”阶段。“国九条”颁布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这一格局发生变化。近年来,随着创业板体量快速增长,“一家独大”成为不少民营上市公司特别是家族式企业的共同特征。

  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家独大”,客观上有利于经营决策效率的提高,但也可能导致一手遮天、独断专行,甚至滋生财务造假、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业界专家分析认为,由于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持股比例的高低决定了其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影响力的大小。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机构投资者少、散户多的特点,部分上市公司则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掌握大部分股权。“一家独大”的股权结构在股东大会演变成了“一言堂”。

  另一方面,基于参会成本、专业知识、投资目的等方面的考虑,中小股东本身参会意愿不强。而部分上市公司无意或故意出难题、设障碍,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散户参与股东大会行使权利难上加难。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举行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距离会议时间较短,一些公司则将会议场地设置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

  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6月一汽轿车举行股东大会时,进会场前股东们被要求签署包含“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等内容的承诺书。参会股东以交易所未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签署,最终公司作出让步。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甚至违规现象,折射出当下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其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现状。

  多环节存在提升空间

  投服中心专家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召集、召开、表决、信息披露等环节都存在提升空间。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利边界划分及分工协作安排,构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后续信息披露等行为能否规范有效地开展,检验着公司的治理水平。多位业内人士呼吁,股东大会存在诸多问题,需监管、自律、监督三管齐下进行纠正改善。

  监管方面,对于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存在的程序违规及董监高缺席等问题,交易所应及时通过问询函等方式予以关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责令改正。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自律方面,上市公司应自觉确保股东大会程序完备、内容合法;会议召集主持合法,会议签到等流程设置合理,董监高应当出席会议,设置监票计票环节,议案表决前应该经股东审议并充分听取股东意见,积极回应股东现场提出的建议质询;确保业绩报告、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利润分配、关联交易、担保事项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在此基础上,全国及各地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充分关注股东大会,一旦出现漠视中小股东权利等问题,可通过协会内部通报、公开批评等方式,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监督方面,监管层可引导媒体跟踪并深入报道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问题公司”的股东大会,形成“全民监督”的舆论氛围。

  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散户,该如何在这一重要环节保障自己的权利?业内人士指出,充分认识股东大会的重要性,显然是第一步。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由董事会及管理层决策及执行,股东大会才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主要平台。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表决权等。参加股东大会可以使股东更深入地了解行业、企业情况,股东的建议和质询也能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投服中心专家建议,中小股东应当关心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通过股东大会这一渠道参与公司治理,会前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大会现场积极发言,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行使股东表决权。上市公司则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更多更好的便利条件,利用好年度股东大会这一重要平台,展示公司经营能力,倾听股东声音,重视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

  “特殊股东”促公司治理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5年开始,一位持有100股股票的“特殊股东”开始在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现身。在关注公司章程合规性、经营业绩、现金分红、业绩承诺履行等事关中小股东权益事项的同时,这位“特殊股东”还公开发声,现场行使股东质询权、建议权和投票权。

  这位“特殊股东”就是成立于2014年12月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其官网上看到,投服中心承担行权、调解、维权、投资者教育等四项主要职能。其中对于行权职能的描述为“公益性持有股票、基金、债券和期货等品种,以投资者身份,行使表决、提案、建议、质询等权利;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持股行权和维权”。

  2016年5月启动持股行权后,投服中心将现场参加股东大会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截至今年5月10日,中心已参加94场年度股东大会,重点聚焦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治理规范性、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高送转配套股东减持等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和事项。

  近期因债券违约而被推上风口浪尖的ST中安,曾在去年3月29日临时股东大会上遭遇投服中心质询,包括终止收购启创卓越后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首付款是否存在收回风险,董监高及聘请的中介机构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巨额财务担保是否风险过高,以及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如何处理等。

  据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以“问题导向”为原则,投服中心今年建立完善了舆情库。基于对2017年上市公司舆情线索的汇总整理,中心提炼出投资者关注度高、市场反响强烈的上市公司列入拟参会名单。此外,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且适合股权行权的公司也被纳入。

  在此基础上,投服中心行权工作人员对拟审议议案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明确投票标准,集体决策、层层把关,对侵害中小股东的议案提出反对意见、投反对票。行权工作人员按照集体决策结果填写授权委托书,明确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现场参加股东大会时,行权工作人员按照授权委托书进行投票,不得临时更改表决意向。规范的行权程序和明确的行权内容,令投服中心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得以充分体现。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5月10日,中心今年已参加36场股东大会,覆盖安徽、北京、甘肃、广东、上海、深圳等22个辖区。全年力争参与100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后续争取实现36个辖区全覆盖。

  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表示,作为具备组织性、独立性、非营利性和专业性要素的公益性组织,投服中心将继续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开展行权。

  在业界看来,包括股东大会在内,以投服中心为载体的“代言机制”与资本市场现有制度框架无缝衔接,不仅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完善,也有助于弥补投资者“股东身份”的特殊保护机制缺漏。(记者 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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