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柱受审微博@鄂尔多斯市法院图
原标题:内蒙古女记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宣判,施暴者被判死缓
2017年3月20日,鄂尔多斯中院对内蒙古女记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报道此案。2016年4月6日,即《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一个多月以后,内蒙古杭锦旗广电记者红梅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及前一天,她遭到丈夫金柱的数次家暴。经鉴定,当时金柱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6.410mg/100ml,金柱曾在一审开庭时辩称自己“喝断片儿了”。
宣判后,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我们会去把这个消息告诉红梅。”红梅的姐姐咏梅对澎湃新闻说,她希望法律公正的裁决能让红梅得到安息。
该案代理律师曹春风表示,这起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大,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将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判决书
因妻子外出应酬产生不满,酗酒后施暴
澎湃新闻获得的判决书显示,金柱与红梅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子(13岁),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红梅有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柱因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金柱自己在家饮酒,至23时30分许,金柱见红梅仍未回家,驾车出去找,正好看到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先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红梅倒地后又踢了红梅。之后金柱将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坐在驾驶座上揪住红梅的头发,将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第二天下午,金柱起床后将儿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小区附近的“久久宏门市部”买了一瓶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又买了一瓶白酒带回家里继续喝。15时40分许,金柱在二楼与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红梅。后金柱发现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口吐白沫,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判决书中一邻居的证言称:“4月6日大约15时40分许,听到断断续续的‘通通通’的声音,像是有人踢柜子或模板发出的声音,持续了一会儿时间,之后听到隔壁感觉是女人发出来的呻吟声,每一声都拉的很长,连续发出过十几次……大约18时至18时30份左右,突然听到隔壁家的小孩在自己家院内大声哭喊,大概意思是妈妈死了。”
经鉴定,被害人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此外,红梅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水肿、淤血、脑水肿;多脏器淤血改变。
家暴持续多年,律师呼吁第三方关注妇女权益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红梅与金柱结婚的15年,她饱受家暴。早在2001年,红梅受家暴流产后曾起诉离婚,后金柱承诺不再打骂红梅,终未离婚。但其后家暴没有间断,2013年10月,红梅再次因受家暴致“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而入院治疗。
判决书采信的19份证人证言显示,红梅及金柱的同事、同学、邻居均反映,金柱多年对红梅持续家暴。多数家暴过程被儿子小雅(化名)亲眼目睹:“金柱平时经常喝酒,只要喝了酒就殴打被害人红梅,平时都是用手殴打被害人的上身,除偶尔使用拖鞋殴打外,从来不使用器械”。
该案代理律师曹春风表示,持续家暴行为是金柱量刑从重的考量之一,“金柱在与红梅结婚的多年中持续家暴,实际上已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除此之外,金柱在犯罪中的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且在法庭上并未表现出悔意,“他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喝断片儿’了,不记得了,没有道歉、没有认罪态度,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不认罪,没有获得被害者家属谅解。”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柱因对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柱与被害人红梅结婚后因酗酒恶习,多次对被害人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最终,鄂尔多斯中院作出判决: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酌情支持5000元。
曹春风律师希望该案能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起到警示作用。“红梅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高的记者,也没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的女性,更难以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就提示在《反家暴法》中所确定的主体,比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妇联、社区、本人工作单位等等,应当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实现常态化,把家暴扼杀在萌芽状态,以防出现一些极端后果而无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