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多名公职人员因沪昆高速“7·19”特大爆燃事故被判刑

2017-11-10  A+ A-
  新华社长沙11月10日电(记者陈文广)记者10日从湖南省法院系统获悉,日前,沪昆高速邵阳段“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系列案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一审宣判,多名公职人员被判刑。

  2014年7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建波等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负有对涉案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职责,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长沙市芙蓉区安监局烟花危化科原科长卢建波、原副局长王萍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芙蓉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卢建波、王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长沙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监科原科长胡春瑞、原副科长龙敏、原副局长柳铁进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长沙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胡春瑞、龙敏、柳铁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长沙市质监局生产质量监督处原处长朱楚才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朱楚才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原中队长陈刚、原干警周磊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隆回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陈刚、周磊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涉案的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西城分所查验岗原民警师耀光已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涉案的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胡有斌、郭砺锋、罗安、樊杨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正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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