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2月29日电(记者张亮)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29日一审宣判,王永忠受贿5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担任原宁夏环保局副局长、中卫市党工委副书记、中卫市委副书记、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5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永忠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其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王永忠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