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

2017-03-16  A+ A-
  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力度,近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质量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7年3月10日起,银川市辖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施工机具进场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业务,并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将合同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站)进行备查。凡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或没有将检测合同及时备查的,其检测报告一律视为委托单位自行检验或平行检验的资料,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同时,在银川市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必须时时上传到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系统。不能时时上传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检测机构必须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于24小时内将不合格信息上传到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系统,逾期不上传的,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检测机构)第HI-3-03的规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对检测机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并扣除企业诚信分200分。

  此外,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送检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3条的规定要求,即:“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明确样品取样送检人员和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避免样品送达过程中人为因素引发的责任纠纷,《通知》中还明确规定,银川市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均不得到现场接样(常规试验和见证试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现场接样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记者 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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