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追讨环境债不手软:让污染者付出代价

2018-08-31  A+ A-
  让污染者付出代价 让修复经得起考验

  编者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如果追责不及时,就会影响环境修复。而现在,这种情况正在逐渐改观。今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实施。按照年初原环境保护部的安排,今年7月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实施。即日起,本版推出系列策划,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通过江苏、山东、广西等地的实践,探讨如何真正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常态。

  8月27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5514.31万元。

  政府把污染企业告上法庭这样的事,自2016年江苏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以来,并不新鲜。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代价,是这些案件传递出来的一个共同信号。

  企业非法倾倒废液,被省政府告上法庭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产生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江苏省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环保部门对偷排于长江和新通扬运河的水体检测发现,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种对生物有害的有机物。

  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事件中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作出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判决,相关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被不法企业破坏的环境,谁来出钱修复?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实施。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国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可以保证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后续的生态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变‘政府买单’为‘污染企业买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原告,将安徽海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起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损害赔偿服务功能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亚平认为,本案废液倒入长江以后导致长江水系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贺震第一时间看到了这份判决书,他分析,以往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如果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要上缴国库。如果是刑事处罚,罚金也是上缴国库。而对于民事赔偿责任这块,以往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有空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弥补了这一块的缺失。”他说,民事赔偿的资金,往往比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都要多。尤其对于一些财政资金紧张的地方来说,对生态修复能起到很大作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修复费用,有的用于原位修复,有的用于替代修复,有的会补充到财政资金里面。

  政府担起追偿主体责任,让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

  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太滆村靠近太湖,在沿太湖公路过雅浦港桥后通往该村路口的一个宕口里,还可以看出这块杂草丛生的荒地被清理过的印迹。

  2016年5月,太滆村环境巡视员在这里发现了一片化工废料。后经警方调查,这些化工废料是由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雇人进行“处理”的。2017年1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判处4名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样,“罚金是交给国库的,并不会使用到环境整治和修复上。”武进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环保部门委托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来,对方主动提出磋商解决,赔偿了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万元。

  “这次虽然没有以武进区政府的名义进行起诉,但实际运行中,武进区相关部门确实体现了主体责任,要求污染企业进行赔偿,效果不错。”贺震说。

  贺震介绍,过去两年的试点中,江苏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期间,江苏提起6起案例,目前办结4起,还有两起在走诉讼程序。据统计,目前已经追回到账生态修复资金2000多万元。

  江苏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赔偿权利人范围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是新生事物,从试点到正式施行的过程,也是不断摸索完善的过程。

  与试点方案相比,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四大突破: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健全磋商机制;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适用,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一边是省里对环境损害案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边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落实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迎说,有时案件发生在地方,等省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时,污染程度由于时间流逝发生了变化,难以界定,这在对大气和水等流动介质的污染调查中尤为突出。“将赔偿权利人范围扩大至市地级政府,是国家出台的《方案》与此前试点工作相比最显著的变化。”

  在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教授俞元春看来,赔偿权利人增加是必要的。目前来看,环境损害赔偿最容易操作的还是那些突发的、局部的、小范围的污染案件,而这些主要发生在市级层面。与此同时,市级政府之前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他们也有这样的能力承担起责任。

  在贺震看来,修复及相关程序的开展也是极大的挑战。污染案件完成判决,整个案子实际上只走了一半,将破坏的环境修复至百姓认可、经得起时间检验,这才算完成,第二步的工作甚至比第一步还耗时、还复杂。

  另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难度比较大,还有提升空间。贺震介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还不太多,江苏目前具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一共有10家。

  据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加快开展工作。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2018年6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专业能力要求等。(记者 王伟健)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