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农村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2019-12-04  A+ A-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完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餐用具配备标准,严格食堂选址及建设要求,合理规划食堂功能分区,规范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明确餐用具种类、数量、质量等,满足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要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建立供餐准入、退出机制,健全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应商评议制度,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大力推行粮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要严格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陪餐人员健康、环境卫生、饮用水源和食品采购、运输、贮存、加工、留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的监督管理,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学校食堂(伙房)应当做到明厨亮灶,打造“透明厨房”,实现“阳光操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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