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管、不能管?教师缘何不再举“戒尺”

2018-05-07  A+ A-
  编者按:教育领域发生一些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然而,人们往往关注教育界“发生了什么”,却甚少去注意教育界“没有发生什么”。许多教师和有识之士却心知肚明:近年来,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敢于严厉批评、适度惩戒的越来越少了。教师惩戒权,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利,正在悄然流失。人们对此浑然不觉,却不得不承受其后果:面对违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惩戒权的丧失,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学生打老师现象时有发生……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些名言曾让无数教师引以为豪。但时代仿佛变了。当讲台上戒尺不在、手中教鞭不在,当教育行政部门再三告诫——慎重慎重,当自己一次一次忍住——“算了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失去惩戒权的教师们感叹:面对学生,我们只授知识不教做人了。

  不严管也就意味着无厚爱。失去教育惩戒权,伤害的仅仅是教师吗?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惩戒学生,我们怕”

  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只要家长一来闹,学校多半处于弱势,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这是半月谈记者日前在江苏、山东、江西等地采访的数十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

  “在家长面前学校还是怂的。”江苏一名小学教师告诉记者,有一位同事因为布置的作业大半学生没做,便让没做的学生在教室后面罚站了一节课,接着家长就到学校闹事,最后同事在全校大会上做了检讨。

  南昌市二十八中语文老师罗田田坦言:“如果老师惩戒学生要冒职业危险,那我犯不着。”老师选择明哲保身,因为一旦发生师生冲突,“错”的一定是老师。

  “20世纪80年代时,一把尺子打下去,没有问题,社会尊师重教氛围很浓,但是现在不行了。管教学生时,教师自然而然去寻求一种安全感。”南昌市南师附小红谷滩校区六年级语文老师付健感叹。从教近30年的南昌市南师附小叠山路校区执行校长王辉说,现在的师生关系不再纯粹了,老师管起学生来,心存戒备,放不开手脚,想管却怕管,最后的办法就是请家长来。

  记者在采访南昌一所小学时,听说曾有一个老师情急之下打了一名不守规矩、挑衅老师的学生一巴掌,结果家长、教育局、学校对老师施以各种压力,最后这个老师按家长的要求当着全班同学向这个学生道歉。“如果你爱生心切动了手,后续的事情将是非常麻烦的。”采访中这位老师的同事们表示,这件事刺痛了老师们的心。

  如今,教师群体中弥漫着一种管教学生的“无力感”,有的为了保全身为人师的体面,尽可能规避窘境,更谈何惩戒。

  “不敢惩戒”伤了谁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江西一所小学发生了学生对老师拳打脚踢、扇耳光的事件。这名老师采用的是“罚站一会儿”的办法来惩戒这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学生反应过激。学校几名老师对此表示“寒心”“悲凉”。面对记者的采访,学校的校长、老师却都希望“息事宁人”。类似事例并不鲜见。

  面对学生在校园或教室里所做的不当行为,老师们往往不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不少老师感叹,教师这个职业再也不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南师附小叠山路校区四年级语文老师黄茜说:“我们现在只能教知识,不敢教做人。”

  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是每位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教师只管教书,伤的只是老师的尊严吗?

  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辛绪小学教师赵士金说,有的老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不问不管,虽说这样的老师不会因违规管理学生而受到处罚,但不能及时教育学生,学生的过错行为很容易得到强化,无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

  出生在农村的付健自认为从小不是一个乖学生,老师打骂是经常的事,“但是我非常感谢老师,我今日的规矩意识与中小学时老师的严管是分不开的”。付健认为,孩子犹如一棵树,除了阳光、雨露、温度、土壤,还需要有人修枝剪杈,这样的树才能长成参天大树。

  无规矩不成方圆。成长过程中规矩意识缺乏,是现在孩子存在的普遍问题。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一些事情让老师们很寒心。那么我们怎么保护自己呢?我不管就是了,最后伤害的还是孩子。”南师附小老师张越群说:“规矩意识淡薄得不到及时教育,将来给孩子一巴掌的不是老师,而是社会。”

  失去惩戒权的教育,难以保障大部分学生的学习环境不受干扰。罗田田说,现在,学生上课吃瓜子,扰乱课堂纪律,老师经常被顶撞,学生敢跟老师掀桌子,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丢失了。

  现在“校园欺凌”等乱象很多,健康的教育环境需要多主体参与、共同落实教育责任。要想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将德育放在首位,老师惩戒权发挥警示作用必不可少。

  教师缘何不再举“戒尺”

  王辉告诉记者,不能说老师现在一点惩戒权都没有,但实在“太弱了”。弱到了老师成为一个高危行业,一个弱势群体。

  究竟是什么弱化了教师惩戒权?现在的教师缘何不敢举“戒尺”、不想扬“教鞭”?

  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缺乏正常引导。付健认为,现在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尤其是一批独生子女已成为父母,他们在原生家庭中形成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在新生家庭孩子身上继续,认为孩子不能受到一丝伤害。其实绝大部分老师的惩戒并不是一种伤害,而是出于关爱。王辉认为,把子女看得过重,娇生惯养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一些孩子从小过份娇惯,抗压能力弱,有的拿离家出走、跳楼当作对付家长的方法。

  快乐教育深入人心,社会对教育惩戒不再宽容。近些年来,许多人潜移默化地不再认可教育惩戒是一种必须手段,似乎学习就应该是快乐的,老师只能对学生和颜悦色,久而久之导致一些学生对老师缺乏敬畏。南昌二十八中物理老师颜国安说,一些学生不把老师放在眼里,对老师没有敬畏心,“我都被学生骂老不死的”。

  一些教师缺乏职业道德的案例被舆论片面放大,削弱了教师群体的权威感。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一些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的教师:有的唯利是图,利用教师职位向学生销售商品以牟利,有的索取、收受家长的财物,有的课上不讲课外讲,牟取巨额补课费,还有的肆意对学生施以拳脚,甚至进行性侵害。这些案例频频曝光后,在网络舆论的放大效应下,很容易让人们形成对教师群体的负面印象,一些教师因而感觉底气不足,难以行使惩戒权。

  社会、家长、学校多方共识难达成。南昌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学思品教研员胡建设呼吁,家长应该对适当的教育惩戒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健康的师生关系需要共同努力建立起来。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认为,对于教育惩戒,应该达成更多共识,即教育惩戒不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而是现代教育的一部分。只有社会、家庭、学校有效结合,才能教育好中国的下一代。

  惩戒尺度难把握。南昌二十八中初一语文老师孙海东从事教学近40年,他认为,惩戒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是有必要的。但是不科学不规范就会被滥用,一些教师认为惩戒就等于惩罚,甚至等于打学生,就会简单粗暴。要使惩戒有效、规范,教师的教育素质本身要相应提高,有些孩子接受惩戒以后,因从众心理表面上接受了,实际上心理被毁损。处罚和鼓励相结合,孩子更能接受,教育效果更好。(采写记者:李美娟 王阳 陈席元 李建发)

  青岛立法“吃螃蟹”却鲜有响应

  频繁曝光的诸如“学生辱师”“跪求学生学习”“弑师案”等新闻,折射出学生管理中的颇多无奈,教育惩戒亦随之成为热议话题。2017年青岛首提“教育惩戒”之后,当地教师对行使惩戒权依然心有疑虑,敢于对学生“适度惩戒”者寥寥无几。教育界对教育惩戒尚存哪些顾虑和关切?未来立法层面具体如何作为?

  勇于破题:有点赞,有质疑

  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教育规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尽管这只是一部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的地方规章,但首次将教育中尚存争议的“惩戒”入法,可谓“重大突破”。

  《办法》一出,不少一线教师、家长和教育专家点赞支持。“玉不琢,不成器”“教不严,师之惰”成为支持者的论据。“现在的孩子,承受挫折的能力实在太差了。有的孩子因为老师训斥了几声,就选择了跳楼自杀。有的因家长多说了几句,就选择离家出走。教育需要用惩戒来帮助孩子提升抗挫能力。青岛新规让人们再一次看到了教育惩戒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一位中学生家长刘勇说。

  半月谈记者调查了解到,教育部有关部门对于这种敢于动真碰硬的地方立法实践表示认可。然而,青岛立法尝试一年多,广大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度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政策和立法支持适度惩戒一直是基层教师的期盼,但实践当中,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目前还是存在‘明哲保身’心态。”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

  也有人提出教育惩戒权法出无源的质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认为,迄今为止,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都没有设定教育惩戒权,也即上位法没有确权,就谈不上赋权。

  有部分教育专家认为,目前解决校园教育乱象的重点并不是惩戒教育。学校的指挥棒是升学率,考试成绩远远比思德教育受重视,重“授业解惑”,轻“传道”(即教如何做人),而“传道”却绝不是靠惩罚就能实现的。

  模糊的“惩戒”需更具操作性的细则

  青岛不少家长和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基本相似:认同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学管理,但具体实施还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导细则。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中宝’,老师在学校也是口头批评教育为主,有时话都不敢说太重,犯了错误顶多让写个检查。”青岛一位小学二年级教师告诉记者,青岛新规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对老师的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但是,由于《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做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青岛某小学学生家长董芳认为,相关部门还应该出台配套明文规定,严禁“惩戒”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避免对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伤害。

  “青岛市如果能够深入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惩戒机制,将是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个贡献。”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如何在强调学生权益保护和反对体罚的同时实施“不打孩子的教育”,目前国内还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建树。正因如此,教师的惩戒权长期沦为空谈,不敢管、放任自流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惩戒”在中国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人们习惯于将它与“体罚”画上等号。

  记者了解到,青岛正发动专家、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研究制定关于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虽然出台日期暂不确定,但该细则将确保遵守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惩戒过程中须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惩罚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写进规章只是迈出“第一步”

  青岛在教育惩戒议题上迈出第一步,还需在惩戒方法、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让教育惩戒真正落地。

  减少行政部门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干预。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要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从一些教育领域适当退出,让教师能够正常行使惩戒权力。”储朝晖说。

  孙伟说,行政思维影响着教育系统的运行。“例如,某县一学生在出游中出现意外事故后,教育系统就实行出游申报制度,不能确保安全就不能带孩子出游,最终结果就是学校都不组织出游了。”

  细化教育惩戒的合法程序。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既要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与条件,又要规范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与形式。

  让惩戒成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专家建议,从立法层面系统确立教育惩戒制度,在教师法中明确惩戒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谭晓玉表示,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明确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如何行使管理权,或可改变学校与教师在具体学生管理中首鼠两端的尴尬境地。(采写记者:王阳 李美娟 陈席元 李建发)

 

  让法律重建正常的师生关系

  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教育本身含有“惩戒”之意,但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惩戒,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存在隐患。半月谈记者在全国多地调研了解到,目前不少家长对教育惩戒心存疑虑。

  “适度惩戒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我对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持保留态度。”济南一小学生家长曹林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老师们对“度”的把握很难统一,每个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如果惩戒不当,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江西吉安一名高中生母亲帅洁艳说:“现在的孩子受挫折能力差,过去计划生育政策下,每家仅有一个孩子,家长对孩子过于宠爱,孩子受不得一点委屈,有时候老师语气重点,一些孩子就受不了,更不要说其他的惩戒了。”

  家长们的担忧不无道理,近些年体罚现象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否定教育惩戒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近日,江苏一学校20多名学生家长联名举报一位数学老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随后当地教育局对此展开调查并认定为变相体罚,进行了通报批评。

  还有耸人听闻的例子。记者了解到,曾有老师因为学生课堂上顶撞自己,就把该学生带到办公室扇了两个耳光,用脚踢了几下,又将该学生带到班级,让班上学生每人打他一巴掌。

  于是,教育惩戒陷入两难境地: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实施惩戒的主体缺少正确的惩戒观念和惩戒素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教师对教育惩戒望而却步,甚至在管理学生上采取不作为的做法。

  重建家校信任,打破“猜疑链”,双方必须就能否实施惩戒、由谁来实施惩戒、惩戒的形式和程度这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教师惩戒权有理可循,但是尚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与规范。为解决当前的窘境,给予教师惩戒权立法足够的重视并构建完整的法规体系,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教育惩戒当有力不越界

  目前,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存在与教育惩戒相关的如下表述: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事实上,虽然以上表述并未直接提及教育惩戒,但惩戒之意已经包含在内。

  然而,仅在宏观上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地位是远远不够的,上述规定并未对教育惩戒的方法、程序和尺度等具体细节做出说明。法律细节上的不足,给教育惩戒实践带来不少困扰,惩戒不力和惩戒失当长期并存。

  不少教师向记者抱怨,由于缺乏参照标准,他们在具体实践中对惩戒的合法界限心中没底,使得教育惩戒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都去向老教师们请教,但感觉越请教心中越没底。”江苏一位年轻教师说。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冬梅建议,教育惩戒应该做到有力不越界,“国家在教育立法中应将惩戒的范围更为具体化,如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戒,最好能列举具体事例,让教师一目了然”。

  教育惩戒如何更有温度

  惩戒教育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教育界呼吁,及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台相关的细则,规范惩戒的具体内容、实施程序、尺度,让教育惩戒更有温度,体现人性化。

  ——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现行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能够适应教育惩戒的要求,为避免惩戒的盲目性、随意性,体现惩戒的严肃性、庄重性,有必要在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等细节上下工夫。

  “老师手中有戒尺,既是戒自己也是戒学生。”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度”的问题非常重要,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惩戒权的行使上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要由谁来执行惩戒,是教师、学校还是专门的社会机构,都应该划分清楚。

  ——避免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当教育惩戒成为一项法定权力,就必然有被滥用的风险。多位教育专家指出,惩戒权不应下放给教师个人,而应通过某种机制,在多方参与下公开执行。

  “我不否认教育应该有所惩戒,但我不主张、也不支持把教育惩戒权让渡给每一个教育观念不同、情绪状态不同的教师个体。”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殷飞说,惩戒能起到帮助孩子成长的作用,应该是一个有组织、有管理、有法可据的行为,关键在于依法治教。“如果把教育惩戒恢复到原有的以个体裁量权为主体,那么必然会出现尺度把握和情绪状态之间无法厘清界限的现象,变成一个永远无法休止的、钟摆式的状态。”

  ——畅通救济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惩戒不当事件时有发生,易引发校园纠纷,畅通的救济渠道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这需要司法、政府、学校等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彻底打破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猜疑链”。同时,为及时保护学生权益,对学生的批评、惩戒和处分程序中,有必要加入“学生申诉”机制。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

  ——惩戒方法灵活多变,体现人性化。相关法律条款不应该扮演一成不变的、僵化的“紧箍咒”,要允许教育惩戒实施者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以人文的方法改变学生的不良习惯。

  ——法德结合,呼唤传统文化回归校园。“素质教育离不开德育。”高红燕告诉记者,“不能光多才多艺,必须要有品德,以德为先,法德结合。”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胡明宇说:“动不动就强调惩戒,那自律呢?我们把传统文化里的好东西丢了。当‘尊师重教’成为一种行动自觉,那种情况下再谈‘惩戒权’似乎就有点多余了。我希望那一天早点到来。” (采写记者:陈席元 李建发 李美娟 王阳)

  他山之石: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

  关于教师惩戒权,国外的实践相对历史悠久,许多国家都承认教师拥有部分惩戒权,并且有部分国家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美国:逐步确立“引导为主、惩戒为辅”基本理念

  美国的教师惩戒权走过了一个立法、实践、反思与完善的路子。美国在学校设置了学校管理者和学区管理者,学校管理者包括教师和校长,学区管理者主要指各州或学校所在区域的司法部门。法律赋予教师相应的惩戒权,但是教师的权力受到校长的监督,校长的权力又被学区管理者监督,既克服了教师“不用”惩戒权的问题,也减少了“滥用”惩戒权的现象。

  在此基础上,美国的教师惩戒权遵循“零容忍”政策的原则,一旦学生有失范行为,绝不姑息、严格管理、绝不拖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违纪必究”“及时惩罚、惩罚公平”。一般情况下,对于课后留校等比较轻微的惩戒可以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等来进行,对于少于10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则能做出最严重的开除惩戒。美国的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与家长开会、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表现、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的惩戒方式。

  后来,“零容忍”政策逐渐被泛化:为了师生的安全,学校当局对学生的失当行为,无论其轻重一律严厉处罚,或者移交警察及司法系统。然而,“零容忍”政策泛化使得家长和学生无法接受,各界逐渐呼吁取消“零容忍”政策。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6月,美国州政府委员会司法研究中心发布了《学校惩戒共识报告》,其重心是促使学生管理从过分依赖惩戒转向对学生来说更具支持性的做法,尽最大可能让学生留在学校、远离青少年司法系统。报告反复强调,在学生严重违规和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下,停学、开除、逮捕、上诉等处理方式是必要的;惩戒可能会给学生带来学业和社会性成长方面的长远阻碍,必须慎重使用;学生管理应该加强积极的预防和引导,通过开设情感与社会性课程、开展服务学习、优化师生关系等促进学生自律,减少违纪行为。“引导为主、惩戒为辅”的立场,值得参考借鉴。

  英国:强调惩戒的合法性与适度原则

  英国于2006年4月出台的《2006年教育和督学法》,正式赋予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中的惩戒权。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在综合以往法案基础上,发布了《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最新官方建议。

  建议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的权益,考虑学生是否身患残疾、有特殊教育需要,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如厕等基本需要;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损坏财物等行为。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学校所规定的处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训斥、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权利的丧失(如失去一个被珍视的责任或者不能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失去休息时间、扣留、学校中的社区劳动、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的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几圈)。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

  日本: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根据教育需要, 校长和教师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

  只要不是体罚,如若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例如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允许出去吃饭,并且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课堂中在教室内罚站;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等。此外,面对校园暴力,教师们需要团结起来毅然抵制,确保学生有可以安心学习的环境。当学生之间发生斗殴或学生对教师施加暴力时,教师阻止暴力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李冬梅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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