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承担

2017-03-18  A+ A-
  人民网北京3月18日电 公安部网站“调查征集”栏目17日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条款。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行为发生日起2年可申请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可享就学照顾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华通讯社-中华在线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