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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调整临时价格补贴相关条件和标准

文章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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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7 17:31:21

  贵港讯 近日,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临时价格补贴相关条件和标准进行调整。这是2011年我市第一次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以来,第三次与自治区联动机制实施同一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扩大联动机制保障对象范围。此次价格补贴对象调整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障人员等5大类。其中,补贴对象由前原来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修改为“特困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修改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保障范围比原机制保障的范围更广。

  提高联动机制启动灵敏度。今后只需满足“CPI单月同比增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这两者条件之一,即可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考量周期从原来的“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且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即可完成补贴发放。当月所有启动条件都不符合条件时,则中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由市级统一启动和终止全市联动机制。

  细分补贴标准计算方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本市CPI月度同比增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本市CPI月度同比涨幅(%)。补贴标准计算方法由原来城乡统一的计算方法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种方法,更贴近民生实际。此外,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财政保障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临时补贴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则从失业保险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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