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2017年底前,全省各高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单位(学校)、省属中职学校要普遍配备法律顾问;2018年底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落实属地普通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和幼儿园普遍配备法律顾问,实现全省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全面建成海南省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法律顾问的条件为,法律顾问可从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及各地、各校、各单位的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中进行遴选。法律顾问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政策和学校管理。
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是在我省连续注册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法律顾问的本单位专职法治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2年。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为,法律顾问根据工作职责或合同约定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可以包括:研究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制度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教育重大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参与教育立法、规范性文件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办理;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提供法治培训、宣传等服务等。
法律顾问的选聘和服务形式为,各地各校要充分结合本地本校的工作实际,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形式。
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要求,聘请律师、法学专家作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并建立本单位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本单位满足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设立公职律师。
高校特别是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可充分发挥校内法学专业人才作用,聘请校内满足条件的教师专职或兼职担任法律顾问,建立以本校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可根据本校实际,采用灵活方式选择法律服务。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中小学校,可以自主选聘专家、律师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聘任方式可以一所中小学单独选聘,也可以多所中小学联合选聘一位法律顾问。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采取组建本地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的模式,统一聘任,统一管理,为辖区内中小学校提供法律服务。(记者 马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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